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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配偶权制度的研究

来源:绵阳律师 网址:http://www.vipmylaw.com/ 时间:2016-11-27 09:11:49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为当时的法律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之结合。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一经缔结,就在婚姻当事人之间产生一系列新的人身关系。这一系列人身关系统称为配偶权。配偶权以配偶这一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止。配偶权不仅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配偶权制度的完善程度,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程度,而且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程度。本文拟通过配偶权的介绍,对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手段加以探讨,论述如何完善我国的配偶权制度。一、 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和内容 配偶权是指夫对妻和妻对夫的身份权。①配偶权从其产生到现在,经历了从夫对妻的单方面权利到夫妻相互享有权利的漫长的发展阶段。现代意义上的配偶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是基于配偶这一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婚姻关系,互为配偶,配偶权即告产生。配偶权只能因为结婚这一特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并且只能因为特定的法律事实,如:离婚,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权始终存在。配偶权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 本身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但其产生、存在和终止是夫妻财产关系发生、存在和终止的基础。       二、配偶权具有专属性。配偶权是专属于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它只存在于具有配偶这一特定亲属身份关系的主体之间。夫妻双方行使配偶权所包含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都是以配偶这一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为依据的。夫妻一方死亡或通过离婚解除配偶关系,配偶权即告终止。夫妻双方既是配偶权的主体, 同时又是对方相应权利指向的对象。对于夫妻双方行使配偶权对第三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各国立法多采取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态度。如配偶权中的日常事务代理权, 对于有关共同生活的事务, 夫妻任何一方可以代替另一方采取行动, 在此范围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都要共同承担。夫妻一方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 在不能为第三人所辨识时, 另一方也应该承担责任。 三、配偶权具有权利义务一体化的特点。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作为配偶一方的夫或妻,在行使法律规定的配偶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如配偶权中的忠实请求权,作为配偶一方的夫或妻,在要求对方忠实于婚姻关系,不为侵犯配偶权行为的同时,也应当对婚姻关系持忠诚态度,互敬互爱,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权利义务一体化既是配偶权产生的必然要求,也是配偶权得以健康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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