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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绵阳律师 网址:http://www.vipmylaw.com/ 时间:2014-04-21 17:04:29

  1992年我国颁布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之后,我国相继颁布了《母婴保健法》、《劳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去年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进行了修改。公民对妇女权益保障的认知程度和评价以及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不断得到了提高和加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众团体等妇女权益保障机构为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法律既提供妇女争取平等机会的依据,也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提供可靠救济。实践也证明,权益保障是妇女事业发展进步的坚实支撑,在法律的保护伞下,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充分焕发能量。然而,由于受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等因素的影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至今仍然大量存在,女性作为“半边天”仍然没有达到“男女平等”的地位,妇女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仍需要进一步的提高。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妇女权益遭遇诸多挑战,从法律平等走向事实平等的道路绝非坦途。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最能代表妇女真实的生存状态。对妇女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权益进行特殊保护,是我国的一贯政策。然而,由于受生理、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决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千百年来“三从四德、夫权至上”的传统观念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封建糟粕仍然阻碍着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实现,因而需要对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权益进行特殊保护。存在的问题: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家庭领域的主要问题。妇女的人身权利由于近些年来家庭暴力的不断增加,受害者绝大多数又是妇女,在这样的家庭中妇女的人身权利和精神权力更无从谈起。当前,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较严重并有升级趋势,而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施暴,还包括性摧残和精神虐待,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施暴者的文化素质看,既有文化层次较低的人,也有文化层次较高的人

  。每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受“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的影响,常常出现居委会管不了、单位不愿管、执法部门不受理的现象,互相推诿、扯皮现象屡有发生,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有的地方竞把执法推给不具执法责任的妇女联合会。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到的侵害更为严重。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时有发生,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虽然新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做了更明确的界定,但是执法主体不明确、法律的可操作性差,家庭暴力使妇女成为主要受害者。在婚姻生活中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妇女权益受“二奶”侵犯的屡见不鲜。在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案件中,由于男方涉嫌有婚外情造成相当大的比例,但由于民事证据规则,绝大部分此类案件由于缺少有力的证据,使女性成为法律不能给予保护的受害者。此外,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也常常受到侵犯。

  在农村调查显示:家庭中住房、存款、土地证书中的署名多为丈夫,这表明男性在占有家庭财产方面的传统优势依然存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往往出现男方将家中的财产隐匿、房产转移或采取其他种种手段,限制或剥夺女方的财产权益,从而导致一些女性特别是农村妇女离婚后人财两空。此外,目前要求提高女性退休年龄的呼声越来越高。调查显示,全世界165个国家平均退休年龄为:男性60.5岁,女性58.6岁,相差较少,而我国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50岁,其中男性工人与女性工人退休年龄差距为10年,是世界上两性退休年龄差距最大的国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女性的平均寿命延长,劳动效率甚至高于男性。因此,为保护自己的就业权利,广大妇女强烈要求提高女性退休年龄,真正实现男女劳动权利的平等。

  分析与对策:《妇女权益法》妇女权益的六个领域: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婚姻家庭概括已较全面。但在实际实施中,操作性还不是很强,执法主体不是很明确,一些保障措施也不是很得力。如在妇女法和《新婚姻法》当中,都有禁止暴力和家庭暴力,但原则性强,具体可操作性差。在家庭暴力中,真正达到犯罪、重伤不多,甚至够得上轻伤的也不多,有些妇女长期遭受殴打和虐待,就是达到轻伤、有医院证明,法院也不好受理或受理后对暴者没有具体的、有实际意义的处罚条款。建议对家庭暴力程度和对施暴者制裁出台相应具体的条例。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在农村,一般是女子出嫁到男方,由男方提供住房,而住房产权多数属于男方或者公婆,按照《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的规定,离婚时女方就得不到住房,有些妇女为家庭辛辛苦苦操劳几十年,离婚时一无所有,给生活和身心带来很大的打击。

  所以妇女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从妇女权益和实际情况出发,应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意见。对第三者插足问题,由于“包二奶”行为的男方多数“未雨绸缪”,事先转移资产,女方拿不出证据,隐匿财产分割不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男方有婚外情后,往往拒绝承担子女抚育等职责。而且目前在离异家庭的子女抚育问题上,执行的给付标准一般是按月基本工资,而不是按月总收入,并且只给20%。尤其对下海经商的“大款”,在给付抚育费方面没有任何约束,带孩子方利益受损巨大。要求增加对离婚妇女保护的内容,尤其要保障她们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建议:

  1、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2、详细各项法律法规,增加执法的可操作性。 3、建立建全社会救助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形成多方位多层次的防控救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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