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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新规引关注尘肺病人呼吁不要取消一次性支付的方法

来源:绵阳律师 网址:http://www.vipmylaw.com/ 时间:2016-12-03 10:12:47

  工伤保险新规引发关注 尘肺病人呼吁不要取消一次性支付的方法

  人社部近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企业不存在的情形)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理由是为确保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长期、稳定的保障。这一意见再次引发民间团体及尘肺病工人的关注,不少尘肺病工人直呼“伤不起”。

 

图片来自网络

  根据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五至十级伤残的,可以一次性买断方式,了结双方工伤保险关系。但是对于一至四级伤残的,法律规定为保留劳动关系,并未规定可以一次性买断的方式了结工伤保险关系。

  尘肺病工人:我已经活不长了,希望一次性买断,给家人更多的保障。

  在湖北十堰的群体尘肺案中,黄治兵等十四名职业病患者自1994年前后均在湖北银矿工作,工作岗位为地上采掘。2008年时经十堰市劳动能力伤残鉴定为三级。工人们均担心自己的病情会日渐严重,预期寿命也不会长久。他们希望能够以一次性买断为目标,这笔钱一方面能够使尘肺病工人们去设施更完善的医院进行治疗,另一方面,也是为家中的老人孩子留下一笔保障。《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尚未对一至四级伤残是否能以一次性买断的方式解决做出明确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对跨统筹区域的一至四级伤残规定可以,但未对同一统筹区域的做出规定)。

  黄治兵的儿子表示,父亲的身体越来越弱,肺部出血几次。争取一次性赔偿,是希望能有钱去好一些的医院治疗。

  在河南省伊川县矽肺系列案件中,职工孙召会等21人分别于1997年前后,在义煤集团伊川县伟昌煤业有限公司从事煤矿井下掘进工作,2007年1月起出现胸闷、气短等症状,2012年10月经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其中十五人评定为四级、三级伤残。职工及其近亲属一致要求采取工伤一次性求偿方案。此案仲裁定于2013年3月初。《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至四级工伤伤残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或者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河南省伊川县矽肺系列案件中,职工孙召会等21人分别于1997年前后,在义煤集团伊川县伟昌煤业有限公司从事煤矿井下掘进工作,2007年1月起出现胸闷、气短等症状,2012年10月经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其中十五人评定为四级、三级伤残。职工及其近亲属一致要求采取工伤一次性求偿方案。此案仲裁定于2013年3月初。《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至四级工伤伤残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或者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一次性买断,指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x法定月份(各省情况不同,广东省为10年);而长期赔偿则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x工伤患者实际存活月份。

  对于同一伤残等级的患者,一次性买断或长期赔偿,哪种方式对工伤更有利,因人而异。如有相同打工经历的四川乐山尘肺病三期患者陈谢忠和何兵。陈谢忠在鉴定为尘肺三期之后几年内即逝世;按月支付的赔偿,总计非常有限,如果他能够选择一次性买断,他领取的赔偿更多,另外其所供养的家属的日后生活也会同样得到更好的保障。而另一位工人何兵病情较轻,长期支付对他有利。

  律师分析:让劳动者多一个选择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选择按月领取的方式,还是一次性结算的方式,是工人的权利。工伤职工应该有权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来选择一种对自己更有利的赔偿方式。

  对于一些生命将尽的尘肺工人,按照原来惯常操作,他们可以获赔较大金额的一次性赔偿。但是意见稿如果实行,他们只有获得长期支付。但这个长期对他们而言,未见的是“长期”,他们很可能很快死去,这意味着,从金钱上来说,他们本可获得“较大金额的一次性赔偿”,实际变为可能只延续几个月的“长期待遇”。这意味着,他们本可获得更多赔偿的权利被剥夺了。

  目前,各省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又各不相同。其中广东省、湖南省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明确规定了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有权选择一次性买断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但标准和条件有区别),湖北省未做许可性规定,各地立法标准均不统一。

  同时,罗律师强调,保留一次性支付的赔偿方法的同时,也必须要保留劳动关系。大多数生命延续时间不长的工人会忧虑家属未来的生活保障问题,而选择一次性买断。同时保留了劳动关系,则是考虑到工人即使在赔偿花费殆尽时,还可享受养老及医疗待遇。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尽管很多工人会因为考虑到家庭生活保障,而选择一次性买断工伤赔偿,但是,由于选择一次性买断工伤赔偿而劳动关系被终止,导致在工伤赔偿花完后,工伤患者失去生活保障而上访的悲剧并不少见。

  去年9月,山东滕家镇村民曲华强因对工伤处理不满,用自制爆炸物引爆镇政府,曲华强当场死亡,有6名镇政府工作人员受伤,其中2人面部严重受伤,4人轻度受伤。1997年11月7日,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试行)》相关规定,曲华强的前雇主滕家镇建筑公司曾与曲华强签订了伤残处理协议书:发给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共计126270元。自2004年以来,曲华强多次致信各级机关,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而“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曲华强的伤残待遇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已经办结,其新的诉求无政策依据,”最终酿成悲剧。

  另外,目前各省份对选择一次性买断后,是否终止劳动关系的规定不统一。河南省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选择一次性买断后必须终止劳动关系;而广东省却规定,劳动者选择一次性买断后必须终止劳动关系。

  法律背景:

  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以解决受工伤农民工回乡后按月领取待遇不便的问题。这在当时条件下,对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农民工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保险服务网络的健全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异地领取待遇的条件逐步具备。为确保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长期、稳定的保障,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赔偿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今后,社会保险部门将与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异地支付等相关政策措施,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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