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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辩护意见

来源:绵阳律师 网址:http://www.vipmylaw.com/ 时间:2016-12-15 10:12:20

   

      

 【 法庭辩论】交通肇事案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受杨XX及其家属的委托,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想表达对5。12特大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23个遇难者表示我诚挚的哀悼。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被告人都有权接受公正的审判,任何被告人都有权委托律师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的重大,详细查阅了本案所有的案卷材料,并多次(晴天和雨天)到案发地实地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杨XX而言,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体现在三个问题上:1、杨XX是否有违章行为;2、杨XX是否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3、如要承担刑事责任,其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逸。以下分别阐述。

 一、从控方指控的内容看,杨XX的违章行为有两个:1、紧急变道,影响了行车道大客车的正常行驶;2、变道时没有打转向灯。控方主要是根据陈XX的供述以及李XX和刘XX的证言来确认上述两行为的。但是辩护人经过对所有证据的比照分析认为,控方认定这两个违章行为的证据是不足的。理由是:

 1、是否变道,应当看杨XX在事故发生前是开在哪个车道上。杨XX一直是说,即便是在事故发生后,他在车上也是这样说的:“我没有变道,我的车一直开在行车道(主车道)上”。茅XX在前两次笔录中也明确说到车子是“开在离右边护栏近的那条车道上(即主车道)”;陈XX在笔录中也明确,刹车后并没有变道。所以杨XX说法,得到部分证据的印证。

 2、至于李XX和刘XX的证言明确指出杨XX是从超车道变道到主车道上的。由于事故发生当时,正好李XX的车准备超车,处于主车道偏左的位置,根据杨XX的说法,自己的车在主车道偏左的位置行驶,而大客车在主车道偏右的位置行驶。因此,从视觉的角度看,杨XX的车确实是在大客车的左前方,因此,从证据上不能完全排除三辆车均在行车道上,而别克车和桑塔纳车偏左,而大客车偏右的情况。

 3、从视觉距离来看,李XX的别克车在百米之外;从当时的天气来看,是雨天,视线受到影响;从临近嘉兴出口的道路情况来看,有一个坡度,从坡度南面看坡度另外一面的情况,视距明显缩短。(这个情况,请合议庭可到实地去考查)因此,对李XX和刘XX的证言的客观性要充分进行考查,并不能因为他们说的得明确就一概采信。他们的证言中就存在明显的不符合事实的描述。二人均称桑塔纳在距大客车半个车身时变道。而事实上陈峰峰陈述中称在10米不到点的距离,杨XX称二车相距最近时有十五米左右,茅XX也证实二车相距最近时有十几米。可见,从李XX的位置并不能准确地看到事实的发生。

 4、关于是否打右转向灯。辩护人提两点:一是天下雨,车子在高速公路扬起的水雾阻挡了车灯的可视程度;二是李XX、陈峰峰、杨XX及茅XX均一致证实有刹车行为,刹车必然有刹车灯亮,因为车桑塔纳检测出来车况是好的,但刹车灯陈峰峰和李XX、刘XX均未看到。从本案中可以了解,刹车是持续了一段时间的,因为车速从80几吗减到了40、50码。如果客观情况可以看得到,那么根据李XX和刘XX对本案的了解程度,肯定必然看到,但他们并没有看到。同时他们也没有看到右转向灯。从逻辑上分析,完全存在打了转向灯而因客观障碍没有看到的情况,所以李XX和刘XX说没看到转向灯亮,并不等于杨XX没有打转向灯。

 5、关于公开认定会的记录中,调查部门所引用的桑塔纳车上乘员的证词,有的并不全面,有的说法根本不可能成立,这在质证时已充分说明,这里不再重复。调查部门引用证词的片面,必然导致其结论的片面性。

 综上,辩护人认为,杨XX是否变道、准备下高速时是否打了转向灯,在证据情况上均不一致,且存在客观上的认定障碍。也就是说,本案中存在两个不同的证据体系,一是陈峰峰、李XX、刘XX的证言,证实违章变道;一是杨XX辩称没有违章且得到了茅XX、陈XX的几次证言的证实。我国刑事证明的要求是“确实、充分”,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然而本案在证据上显然不符合要求。因此认定其变道和下高速不打转向灯的证据是不充分的,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认定其有违章行为。

 二、杨XX不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而应由陈峰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是杨XX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当然,如果第一点辩护观点成立,就无须讨论这个问题。但本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辩护人觉得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即杨XX的违章行为能够认定的情况之下,是否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在发表这点辩护意见时,辩护人必然要提及陈峰峰的违章行为。辩护人想申明:本案属过失犯罪,每个人都是受害者,都遭受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辩护人无意指责陈峰峰,无意再伤害陈峰峰,但为了说明本案的实际情况,有助公正审理,还希望提及时请陈峰峰谅解。

 辩护人对全案分析后,认为:即便认定杨XX有起诉书所称的违章行为,他也不至于负同等责任。因为:

 1、造成大客车翻到桥下的根本、直接原因是大客车司机陈锋锋的违章行为。陈锋锋的违章行为有:

 第一,雨天未减速行驶。未减速行驶,即为超速行驶。这一违章行为,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已予认定。从本案来看,陈峰峰的超速行驶的违章行为是明显的。(1)陈峰峰在法庭上分析自己为什么采取右转措施,为什么不紧急制动时,说怕侧滑。当辩护人再问为什么怕侧滑时?他说是车速太快。这个问题实际上公诉人也问到了。陈峰峰在表达对本案的想法时,他也很明确:“我当时如果车速再慢一点,可能就不会出这个事故了”。可见,超速行驶是本案发生的起始原因。(2)控方证据中交通管理部门发布信息中雨天限速90公里,这是对小客车而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第79条第二款的规定,其它车辆的最高限速要低于小客车20公里。因此,大客车的限速应为70公里。但是大客车经过刹车后的时速经估算仍达到了69。6至88。7之间,可见其超速之严重?(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在遇有雨等能见度低的气象条件时,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本案在发生时,能见度到底多少,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但杨XX在庭审时说50米以内是看得很清楚的。如果能见度小,那陈峰峰的超速问题就更加严重了。众所周之,超速行驶将带来各种事故隐患,严重超速更是如此!现实中,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失控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比比皆是。而且,在杨XX变道之前,陈锋锋已经严重超速,陈锋锋的违章在前,也就是说,大客车的严重超速行驶是本案发生最初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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